凡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至第十款之事由者,夫妻之一方可以请求判决离婚,检视一下您是否有符合的情况,如果没有,那很难诉请离婚,分居并不包括在内。
不过,民国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民法亲属编时加入第二款「如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请求判决离婚。」有一些妇女有使用这一款规定诉请离婚,以目前正处於「事实分居」,实际上难以维持婚姻为理由诉请离婚,为应有证据的取得,例如: 户籍誊本、邻里长的书面证明,子女、邻居和丈夫谈话之证明等,至於分居满多久才可以,这要看法官认定了,判决离婚认定的原则在於"婚姻已无实质意义、双方均无意挽回,以致感情日趋冷漠,形同陌路,婚姻基础显然已经动摇、难以维持婚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