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施暴者对於受虐者或其特定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施暴者对於受虐者为骚扰、接触、通话或其他非必要之联络行为。
命施暴者迁出受虐者之住居所,必要时并得禁止施暴者就该不动产为处分行为或为其他假处分。
命施暴者远离下列场所特定距离:受虐者之住居所、学校、工作场所或其他受虐者或其特定家庭成员经常出入之特定场所。
定汽、机车及其他个人生活上、职业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权,必要时并得命交付之。
定暂时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由当事人之一方或双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负担之内容及方法,必要时并得命交付子女。
命其他保护受虐者及其家庭成员之必要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