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的定义是与有婚姻者的人有性行为,也就是说要出轨的配偶要和其他人间有奸淫的行为存在,才构成通奸。在台湾通奸尚未除罪化,所以若配偶与他人通奸,则可进行捉奸。
捉奸是证据的问题,你要让法官相信被告两人间有发生奸淫的行为。
所以捉奸最好是要有拍照或者是有证人看到两个人正在从事性行为,或者有录影也可以《法庭上已有案例:就算配偶为了捉奸而装设针孔摄影机等,还是予以采证,请参见:妻子装针孔捉奸虽非法取证,法官仍判通奸成立 》,加上捉奸时有照片或者?证影带拍到两个人没穿衣服也可以,反正就是要让法官确信两人之间确有发生性关系就可以了。
妨碍家庭在刑法上正确的说法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除了上述的通奸之外,诱拐有配偶之人离家、同居或者诱拐未成年人离家等,都属於妨害家庭,依法都可提起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