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时报 2009/03/13〔记者鲍建信/高雄报导〕
高市陈姓商人坐享齐人之福,被妻子控告涉嫌通奸案,高雄地检署调查却发现,3人同住屋檐下,陈妻早已知悉,还托丈夫的情妇蔡女帮忙照顾小孩,与通奸构成要素不符,2人不起诉处分。
情妇还帮带小孩
据了解,陈姓男子在太太坐月子期间,与事业夥伴蔡女发生婚外情後,蔡女甚至搬到高雄市三多二路,与陈姓夫妇同住屋檐下,两女分别住在3楼和4楼,陈妻上班前,还会将小孩托给蔡女照顾。
後来,陈妻疑因母亲看到与蔡女同住哭诉,始翻脸提出通奸告诉,指控丈夫和蔡女96年4月至隔年2月间,涉嫌在三多二路等处通奸。还说,她以为被告2人是做生意夥伴,不知道有不正常男女关系,也未同意对方在一起。
纵容才反悔? 检不起诉
承办检察官开庭调查发现,陈妻对被告等2人的暧昧关系早已知悉,事後又容忍同居一处,如非有纵容的约定,岂未强制命蔡女搬家之理?因此认为陈妻已宽宥被告2人,依法不得提出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