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陆的法律,对重婚的解释和台湾不一样;在大陆,除了重复办结婚登记为重婚,元配同意或不置可否的「纳妾」也是重婚,与配偶以外的人同居通奸,亦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有「结婚的事实」。「重婚罪」是属於刑法的犯罪行为,且是公诉罪,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台湾,采一夫一妻制,所以除了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重婚是无效之外,在刑法上,也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在大陆地区或在大陆船舰、航空器内犯罪,虽在大陆地区曾受到处罚,仍得依法处断。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执行。」如果台商包二奶在大陆被处罚,回台湾也可能还要再面对一次牢狱之灾。出离婚的诉讼!如果知道配偶重婚的事实开始起算超过六个月,或配偶重婚後(重婚举行婚礼之日起)逾二年,就丧失了离婚的请求权。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条、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