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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通奸罪一定要抓奸在床 ?

这个问题就像问杀人罪是否一定要当场看到白刀子进,红刀子出,有人死了才会成立?或是小偷当场被活逮才会成立窃盗罪一样,当然不是。

因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实施中或实施後,即时发觉之现行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然而绝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发觉,但我们不能因此说它就不是犯罪,问题是如何去认定的问题。

所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实。」这里的证据系指证据能力,也就是证据资格。要取得「证据能力」须经过严格的证明程序,包括法定证据方法(被告、证人、文书、监定、勘验)和法定调查程序,刑事诉讼法对此订有详细的规定。於具备证据能力後则有所谓证明力的问题,法律对此采自由心证原则,即关於如何评价证据之证据价值(证明力)的原则。

至於有罪之判决,必须证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谓: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虽不以直接证据为限,间接证据亦包括在内;但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证据,其为诉讼上之证明,必须达於一般人均可得确信其为真实的程度,而无合理之怀疑存在时,始得据为被告有罪之认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号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号判例)。

所以通奸罪即使不是抓奸在床 ,但若从其他证据方法中,(例如目击者看到通奸人进出宾馆,监定犯罪人遗留物上之DNA等。)能达得到上述之有罪判决之确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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