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栏列表 > 法律专栏

离婚开大门~谈民法亲属篇修正案

GOODTV 文/编辑室整理


日前,立法院已一读通过民法亲属篇修正案,其中最受人争议的法条:夫妻俩人若三年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当中任一方,都得以向法院提请离婚。这是什麽样的新规定,您知道吗?

台湾的离婚率,已是东南亚的第一名,而就在这样的状况下,立法院还在六月份一读通过民法亲属篇的1052条的修订案。在修订案当中,增加了一条:「夫妻俩人三年没有共同生活,夫妻当中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请离婚。」例如先生到大陆去工作,太太则留在台湾照顾孩子,他们三年没有在一起生活,然後其中一方可能突然会收到法院的离婚裁定书。

◆ 无责者才有权提出离婚

依照我国现行亲属法的规定,离婚有两愿离婚及判决离婚两种方式。两愿离婚,就是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时,只要三项要件,也就是一般所说的离婚协议书,两人以上证人签名,以及到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就算成立。另一种判决离婚则是在夫妻双方,有一方主张要离婚而他方反对,主张离婚的一方向法院提出诉讼。

提请判决离婚的事由计有十项,从配偶重婚、通奸、不堪虐待、遗弃、意图杀害、患不治恶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被处三年以上徒刑均可诉请离婚。另外,若有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也可以请求离婚,唯一限制提出离婚诉讼权利的,是必须对离婚事由没有发生责任,以及无过失的一方。

◆ 落跑三年就能离婚

然而立法院刚通过的民法亲属篇第1052条修法,却放宽离婚要件,增列夫妻不继续共同生活达三年以上的,得向法院请求离婚,也就是不必限制任何原因,或谁有过失,凡有婚姻目的,却不能达到的事实存在,这个事实就是离婚的理由,包括只要有任何一方主张不继续共同生活达三年以上,就可以向法院请求离婚。

举一个例子来说,前一阵子闹的沸沸扬扬的某位立法委员,他与外遇对象结婚并滞留美国至今未归,虽然元配不愿意离婚,但似乎也拿他没办法。若以这一个案例来看,如果此法案三读通过後,这位立法委员就能解套。

我们从新闻报导当中,可以很清楚这位元配是非常想要继续维持这段婚姻,而她的立委先生,在现行的法律当中,是属於有责的一方,因为是由於他本身的外遇问题造成婚姻无法维持下去,所以在现行法当中,这位先生是无法来诉请离婚。可是若这个新的条文一旦通过,也就是这位立委只要躲在美国三年,或是只要跟元配有不继续共同生活达三年的时间,那他就可以很正大光明地向元配提出离婚。

其实过去也有很多类似的案例,例如夫妻办理移民,太太先带着孩子到外国去坐移民监,几年都不能回来台湾。若太太在国外待满三年,台湾的丈夫一样也可以去台湾法院请求离婚。这个法案一旦通过,日後离婚的情况会更加泛滥,而且很容易被有心人利用,让许多在婚姻里面走叉路的人,有更多的机会可以理直气壮的直说:「我要离婚!」


「民法亲属篇修正案」对家庭关系结构影响至钜

◆ 法律必须保护两造

这次法案推动的关键之一,是在於很多人认为判决离婚的条件太过严苛,而协议离婚通常又受制於另一半的限制,当感情已经不复存在的时候,应该要有更宽广积极地处理方式。

就我国的制度而言,两愿离婚就是双方都同意无法再一起生活,那法律当然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所以在两愿离婚的部份,手续是非常的容易,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这个婚姻制度,已经是很脆弱没有保障可言。而裁判离婚就是因为夫妻双方有一方不愿意离婚,而另外一方又要急於挣脱婚姻束缚的时候,只好请求法院给您裁判,若是符合裁判离婚事由的时候,法律也会同意离婚。

裁判离婚成立的目的是因为其中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法律可以给予另一方离婚的一个通道,但也必须保障不愿离婚的人的权利,所以在这个部份就不能够订得太宽松。

◆ 破绽主义高涨

其实在婚姻法制上面,各国的演进过程当中,都是从所谓的「有责主义」,渐渐的走向所谓的「破绽主义」。白话一点来说,「有责主义」就是过去离婚是必须另外一方有过失,而有责的一方是没有办法提请离婚,只有受害一方有权要求离婚;而「破绽主义」就是当婚姻出现裂痕,可能是两个人觉得个性不合,这并不是谁有责谁无责的问题,当大家都没有再共同生活下去的意愿的时候,这就是所谓的「破绽主义」,目前离婚率的高涨,就是从这而来。

目前这是一个潮流,尤其是欧美国家,他们渐渐在朝向从有责主义转为破绽主义,也因为这样的背景,在今年六月一读通过的1052条的修正案当中,就把这样的精神放到台湾来。

◆ 单方落跑不等同於分居

此修订案一旦修订之後,其实特别对有一些外遇介入婚姻受害的那一方,是非常没有保障的。夫妻不继续共同生活达三年以上者,就可以向法院诉请离婚,这个夫妻不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思,一般人就会把它想成是等同於「分居」,可是事实上是不同的。

在欧美国家来说,他们有一个非常完整的分居制度。在分居这个过程当中,是当法律认为分居可以是婚姻破绽的一个原因,双方都同意分居,而不是单纯以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事实就加以判定。例如太太去坐移民监,或先生去大陆做生意,事实上他们的确是没有真正生活在一起,但这并不表示他们分居。所以在欧美来说,夫妻要主观意识同意分居,事实上也没有继续生活,有这两个条件成立之後,才算分居。

◆ 分居是为了复和

分居的目的是要来解决婚姻问题,而不是要让离婚多一个管道。在分居的这一段时间当中,会有婚姻的谘商辅导,让他们婚姻中的裂痕,看看能不能加以弥补。当分居的期间达到之後,法官还是要来评量说双方的婚姻是否真的到了无法再复合的一个地步,接下来才会有所谓离婚的裁判,这是非常完整和严谨的步骤。

台湾的法律001条有规定到「夫妻有同居之义务」,这与分居制度事实上是有冲突的,所以如果要引进分居制度的话,我国法律势必要修改夫妻屡行同居义务的这一部分,此外,在分居这段时间,子女的监护权也是一个问题。

这次立法院的修法,都没有把这两条配套放进来,因为牵涉的层面太广,要修的部分和配套机制很多,以致於可以说是「便宜行事」,刻意规避「分居」的字眼。


美满的家庭从步入礼堂那一刻开始。

◆ 配偶不是衣服

就最近一些意见调查显示,绝大部分的人都认为不喜欢就应该分开,而且愈年轻的朋友愈支持这样。也有一部份的人,认为基於人道的立场,应该同意这样的法律,但事实上换一个角度想,对於一个对情感忠贞的人而言,他是将所有的情感放在这个婚姻的对象上,放在这个家庭中,对这样的人来说,当有一天另外一方不爱对方了,他可以收拾包包一走了之,等三年之後,递出离婚状子,对婚姻负责的一方,就必须被迫离婚,这才是真的不人道。

也许很多人会认为这些人很傻,对方明明已经变心,为何还要死守下去,但这就是他选择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应该剥夺。

今天的社会大家都非常自私,只顾虑自己的感受,自己的利益,或是自己的好恶,而不惜伤害无辜的人。婚姻不是儿戏,结婚选配偶并不像选衣服,衣服穿旧了,不喜欢了,可以丢掉,但是人不是可以丢掉的。婚姻是个约,既然是个约,就不是今天不高兴就可以毁约,而是签约之前要去弄清楚。

◆ 婚姻是委身,是持守

身为一个基督徒,我们相信上帝设立婚姻是神圣的,是与我们有益的。婚姻是一个约定,是一个在上帝的爱和恩典里面,彼此的委身,一生的持守。我们不得不承认离婚已是一个普遍存在於社会上的事实,台湾已经成为东南亚离婚率最高的国家,但这真不是一个光彩的事情。

很多人都说,若婚姻要靠法律来维持的话,那真的是一件很可悲的事。但换句话说,若法律不能做为最後一道防线的话,人和社会又会变成什麽模样呢?基督徒婚姻中最可贵的地方,是在於我们会从心里面认定,只要在上帝的爱和恩典里面,婚姻是可以继续走下去的。

这条修正法案原本是希望保护受虐妇女,在举证先生施暴困难之下,有机会给自己一个新生的机会。但如果如此草率就通过此案,它所产生的副作用,恐怕远大於当初立法的目的,会伤害到更多婚姻中被背叛的人。


回上页


Valid XHTML 1.0 Transitional
相关新闻 法律专栏 热门问答 专业证照 外遇抓奸 寻人徵信 婚前徵信 工商徵信 离婚协助 家暴徵信 跨国专案 感情挽回 法律谘询 应收帐款催收 专利商标仿冒 诈骗行为?证 网路犯罪?证 24小时行踪监控 摄影录音及拍照 中华民国徵信品质保障关怀协会 中华民国徵信品质保障关怀协会 Valid XHTML 1.0 Transitional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