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有比挑婚纱更重要的事;结婚後,也有你不可不知的财产权益。
你和另一半讨论过夫妻财产问题吗?怎样保障自己的财产?
我们结婚吧!」当一对情侣决定牵手一生,长辈开始忙着合八字、挑吉日,小俩口忙着挑婚纱、婚戒、安排蜜月旅行,很少有人会想到「杀风景」的问题:人结婚,财产结不结婚?结婚後,我的财产还是我的吗?
「结婚很浪漫,但也应该是理性的行为,」台湾妇女团体全国联合会创会理事长、也是律师的尤美女提醒,夫妻恩爱时当然用不着法律,但谁保证自己一生幸福美满?「在恩爱时就应该知己知彼,了解婚後的权利义务关系、怎麽保障自己,否则事到临头想补救,常常为时已晚。」
很多人认为,夫妻谈钱、算帐太伤感情,但在漫漫婚姻路上,钱却常是引发口角的导火线。妇女新知基金会自民国83年开办「民法谘询热线」以来,离婚、夫妻财产问题就一直高居民众询问的前两名。很多人在离婚或分居时,才警觉「我的财产呢?以後的生活怎麽办?」
「夫妻早点思考、沟通财产问题,了解法律规定,可以避免以後的纷争,」妇女新知基金会法案部主任田庭芳说。
Q1:结婚後,夫妻财产也自动「结婚」吗?有别的制度吗?
民国91年民法亲属编修订,规定夫妻财产制度有「法定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及「共同财产制」三种。
妇女新知基金会法案部主任田庭芳说,很多人误以为结婚就代表财产从此合而为一、不分你我,其实并非如此。
以台湾绝大多数夫妇采用的「法定财产制」来说,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各自拥有,可以自由处置,例如先生名下的存款、车子,婚後仍是先生的,太太名下的股票、房子要买卖,也不需经先生同意。
虽然在「法定财产制」中,夫妻财产各自拥有,但当婚姻关系消灭(如离婚、配偶去世)或改用其他财产制度时,婚後财产少的一方,可以要求财产多的一方给付差额的一半,以保障经济弱势的一方,称为「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例如陈氏夫妇要离婚,陈先生全部的财产扣掉婚前财产、债务、赠与、继承、慰抚金,最後剩100万,而陈太太剩50万,则陈太太可向先生要求25万([100-50]÷2=25)。如果陈先生的财产计算出来是负债50万,而太太有50万,那麽陈太太不必负担丈夫的债务,陈先生的财产以零计算,只能向太太要求25万([50-0]÷2=25)。
而「法定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最大的不同,是「分别财产制」没有剩余财产分配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离婚或配偶过世,双方财产依然井水不犯河水,财产少的一方不能要求分对方的财产。
Q2:哪一种夫妻财产制度比较好?该怎麽选择?
尤美女律师认为,三种制度没有好坏的分别,「了解法律的内容、权利义务,跟你的另一半讨论,选择最适合你们的,」她建议。
她举出几种适合「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供参考:
1.夫妻经济独立,只想当对方精神上的伴侣,不想有财务上的牵扯;
2.伴侣对家庭没有多大贡献,离婚或自己去世时不想让他分配剩余财产;
3.另一半资金流动大、从事高风险投资、收入大起大落,可要求对方去办分别财产,以免可能影响自己以後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益。
此外,如果发现对方不当减少婚後财产(如转移资产给外遇对象)、破产、不负担家庭生活费等,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
妇女新知基金会法案部主任田庭芳认为,民法亲属编修正後,对夫妻双方都算公平,因此即使没有特别去办分别或共同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已对双方都有保障。
Q3:法律对家庭主妇(主夫)的财产有什麽保障?
家庭主妇、主夫操持家务,辛苦却没有收入,往往得向另一半伸手要钱。现在民法亲属编增加了「自由处分金」的规定:采用「法定财产制」的夫妻,可以在家庭生活开销以外,协议一定的金额,给先生或太太自由处分,单薪或双薪家庭都适用。
例如张太太是家庭主妇,她可以跟先生协议,每个月除了家用以外,再给她1万元自由使用,她想花掉、存起来、孝敬父母都可以自己决定。
尤美女指出,「自由处分金」一方面是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更重要的是让双方都能经济独立,进而人格独立、平等。
至於「自由处分金」多寡,夫妻可以自行协议、量力而为。「当然不用把家事一样一样算钱,否则就沦为雇佣关系了,」尤美女说。
不过,她还是鼓励夫妻双方都有工作、收入,「毕竟自己赚的钱最可靠,比期待另一半给你有保障。」
而当婚姻关系消灭时,「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见Q1)也可以保障经济弱势的一方。
没收入或收入少的一方可能希望采用「共同财产制」,好处是对方赚的,自己都能分一份,但缺点是债务也要共同负担,例如先生经商失败负债,太太名下房子可能被查封拍卖。尤美女提醒,假设配偶财产少、债务多,用「共同财产制」不一定有保障。
Q4:家庭生活费用应该怎麽分摊?
家庭生活费用应由夫妻共同负担,两人可依经济能力、家事劳动参与或其他情事分担。
例如王先生的收入多,可以出60%的生活费,王太太收入少,就负担40%;若王太太是家庭主妇,则王先生应负担全部实际生活费支出,王太太则负担家务。
理财作家夏韵芬建议用「共同户头」的概念支出家庭生活费:夫妻协调好数字,每月各自提拨到一固定户头,所有的生活费、贷款、子女教育、孝敬父母、红白帖等共同开销,全由这个户头支出,夫妻可以轮流记帐。
至於提拨到固定帐户後剩下的钱,夏韵芬认为可以自由处理,「这等於把私房钱去污名化,每个人都有一些梦想,正好可以用这笔钱完成,又不影响家庭经济。」
Q5:我有义务替配偶还债吗?
除了「共同财产制」外,夫妻的债务各自负担,夫债不用妻还,妻债夫也不用还,债权人也不可查封拍卖配偶的不动产。但地下钱庄、讨债公司却往往向债务人的配偶要债,这是违法的。
但须注意连带保证人的责任。「法定财产制」虽然规定财产各自拥有,债务各自负担,但是如果替配偶作保(当连带保证人),万一将来配偶还不出钱,银行就会依连带保证的规定要求自己替配偶偿还债务,自己名下的房子也可能被银行查封拍卖还债。
而且连带保证人的偿债责任,不会因为离婚而自动消灭。尤美女律师建议,当保人前要考虑清楚风险,离婚时一定要要求换保人(可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清楚),否则如果前夫、前妻没缴贷款,保人还是有偿债责任。
Q6:怎麽办理「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
办理「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夫妻可在婚前或婚後,用书面订立契约(列出目前财产),一起到居住所在地的法院登记,并登报公告,如果搬家到非原来登记法院管辖的地方,则须至新管辖法院补登记。若改用其他财产制度,也必须重新办理。
Q7:离婚时,财产怎麽分配?
法定财产制:尤美女律师说,很多人误以为离婚时自己一定能分到对方一半的财产,其实正确地说,应该是婚後财产少的一方,可以要求财产多的一方给付差额的一半(即「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见Q1)。
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时,可能遇到的问题是:对方有没有财产?财产在哪里?
尤美女说,如果一方刻意将资产转移到海外,那麽即使法院去调税捐资料也查不到(因海外资产若不申报,就不易查到),因此只能就查得到的部份请求分配,有可能财产少的那一方反而要支付多的一方。
配偶也可能将资产转到他人名下,这时一方可主张对方恶意处分婚後财产,要求追加计算离婚前五年的财产,这就属於法庭上的攻防了。
尤美女说,有些太太或先生很会赚钱,抱怨另一半扯後腿,无助家庭经济,离婚时却要分他财产,很不公平。她建议,一方如能证明另一方无助家庭经济,可请求法官酌减或不分财产,如无法证明,原则上离婚前五年内的财产,对方都可以要求分配剩余财产。
如果要避免剩余财产分配的问题,尤美女建议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注明「夫妻双方均不再依民法第1030-1条请求剩余财产之分配」。
分别财产制:离婚时各自拥有名下财产,谁也不能分谁的。
共同财产制:签订「共同财产制」前的共同财产,各自取回,签订「共同财产制」後新增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