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栏列表 > 法律专栏

亲爱的,我们的财产结不结婚?

结婚前,有比挑婚纱更重要的事;结婚後,也有你不可不知的财产权益。

你和另一半讨论过夫妻财产问题吗?怎样保障自己的财产?

我们结婚吧!」当一对情侣决定牵手一生,长辈开始忙着合八字、挑吉日,小俩口忙着挑婚纱、婚戒、安排蜜月旅行,很少有人会想到「杀风景」的问题:人结婚,财产结不结婚?结婚後,我的财产还是我的吗?

「结婚很浪漫,但也应该是理性的行为,」台湾妇女团体全国联合会创会理事长、也是律师的尤美女提醒,夫妻恩爱时当然用不着法律,但谁保证自己一生幸福美满?「在恩爱时就应该知己知彼,了解婚後的权利义务关系、怎麽保障自己,否则事到临头想补救,常常为时已晚。」

很多人认为,夫妻谈钱、算帐太伤感情,但在漫漫婚姻路上,钱却常是引发口角的导火线。妇女新知基金会自民国83年开办「民法谘询热线」以来,离婚、夫妻财产问题就一直高居民众询问的前两名。很多人在离婚或分居时,才警觉「我的财产呢?以後的生活怎麽办?」

「夫妻早点思考、沟通财产问题,了解法律规定,可以避免以後的纷争,」妇女新知基金会法案部主任田庭芳说。

Q1:结婚後,夫妻财产也自动「结婚」吗?有别的制度吗?

民国91年民法亲属编修订,规定夫妻财产制度有「法定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及「共同财产制」三种。

妇女新知基金会法案部主任田庭芳说,很多人误以为结婚就代表财产从此合而为一、不分你我,其实并非如此。

以台湾绝大多数夫妇采用的「法定财产制」来说,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各自拥有,可以自由处置,例如先生名下的存款、车子,婚後仍是先生的,太太名下的股票、房子要买卖,也不需经先生同意。

虽然在「法定财产制」中,夫妻财产各自拥有,但当婚姻关系消灭(如离婚、配偶去世)或改用其他财产制度时,婚後财产少的一方,可以要求财产多的一方给付差额的一半,以保障经济弱势的一方,称为「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例如陈氏夫妇要离婚,陈先生全部的财产扣掉婚前财产、债务、赠与、继承、慰抚金,最後剩100万,而陈太太剩50万,则陈太太可向先生要求25万([100-50]÷2=25)。如果陈先生的财产计算出来是负债50万,而太太有50万,那麽陈太太不必负担丈夫的债务,陈先生的财产以零计算,只能向太太要求25万([50-0]÷2=25)。

而「法定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最大的不同,是「分别财产制」没有剩余财产分配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离婚或配偶过世,双方财产依然井水不犯河水,财产少的一方不能要求分对方的财产。

Q2:哪一种夫妻财产制度比较好?该怎麽选择?

尤美女律师认为,三种制度没有好坏的分别,「了解法律的内容、权利义务,跟你的另一半讨论,选择最适合你们的,」她建议。

她举出几种适合「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供参考:

1.夫妻经济独立,只想当对方精神上的伴侣,不想有财务上的牵扯;

2.伴侣对家庭没有多大贡献,离婚或自己去世时不想让他分配剩余财产;

3.另一半资金流动大、从事高风险投资、收入大起大落,可要求对方去办分别财产,以免可能影响自己以後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益。

此外,如果发现对方不当减少婚後财产(如转移资产给外遇对象)、破产、不负担家庭生活费等,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

妇女新知基金会法案部主任田庭芳认为,民法亲属编修正後,对夫妻双方都算公平,因此即使没有特别去办分别或共同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已对双方都有保障。

Q3:法律对家庭主妇(主夫)的财产有什麽保障?

家庭主妇、主夫操持家务,辛苦却没有收入,往往得向另一半伸手要钱。现在民法亲属编增加了「自由处分金」的规定:采用「法定财产制」的夫妻,可以在家庭生活开销以外,协议一定的金额,给先生或太太自由处分,单薪或双薪家庭都适用。

例如张太太是家庭主妇,她可以跟先生协议,每个月除了家用以外,再给她1万元自由使用,她想花掉、存起来、孝敬父母都可以自己决定。

尤美女指出,「自由处分金」一方面是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更重要的是让双方都能经济独立,进而人格独立、平等。

至於「自由处分金」多寡,夫妻可以自行协议、量力而为。「当然不用把家事一样一样算钱,否则就沦为雇佣关系了,」尤美女说。

不过,她还是鼓励夫妻双方都有工作、收入,「毕竟自己赚的钱最可靠,比期待另一半给你有保障。」

而当婚姻关系消灭时,「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见Q1)也可以保障经济弱势的一方。

没收入或收入少的一方可能希望采用「共同财产制」,好处是对方赚的,自己都能分一份,但缺点是债务也要共同负担,例如先生经商失败负债,太太名下房子可能被查封拍卖。尤美女提醒,假设配偶财产少、债务多,用「共同财产制」不一定有保障。

Q4:家庭生活费用应该怎麽分摊?

家庭生活费用应由夫妻共同负担,两人可依经济能力、家事劳动参与或其他情事分担。

例如王先生的收入多,可以出60%的生活费,王太太收入少,就负担40%;若王太太是家庭主妇,则王先生应负担全部实际生活费支出,王太太则负担家务。

理财作家夏韵芬建议用「共同户头」的概念支出家庭生活费:夫妻协调好数字,每月各自提拨到一固定户头,所有的生活费、贷款、子女教育、孝敬父母、红白帖等共同开销,全由这个户头支出,夫妻可以轮流记帐。

至於提拨到固定帐户後剩下的钱,夏韵芬认为可以自由处理,「这等於把私房钱去污名化,每个人都有一些梦想,正好可以用这笔钱完成,又不影响家庭经济。」

Q5:我有义务替配偶还债吗?

除了「共同财产制」外,夫妻的债务各自负担,夫债不用妻还,妻债夫也不用还,债权人也不可查封拍卖配偶的不动产。但地下钱庄、讨债公司却往往向债务人的配偶要债,这是违法的。

但须注意连带保证人的责任。「法定财产制」虽然规定财产各自拥有,债务各自负担,但是如果替配偶作保(当连带保证人),万一将来配偶还不出钱,银行就会依连带保证的规定要求自己替配偶偿还债务,自己名下的房子也可能被银行查封拍卖还债。

而且连带保证人的偿债责任,不会因为离婚而自动消灭。尤美女律师建议,当保人前要考虑清楚风险,离婚时一定要要求换保人(可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清楚),否则如果前夫、前妻没缴贷款,保人还是有偿债责任。

Q6:怎麽办理「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

办理「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夫妻可在婚前或婚後,用书面订立契约(列出目前财产),一起到居住所在地的法院登记,并登报公告,如果搬家到非原来登记法院管辖的地方,则须至新管辖法院补登记。若改用其他财产制度,也必须重新办理。

Q7:离婚时,财产怎麽分配?

法定财产制:尤美女律师说,很多人误以为离婚时自己一定能分到对方一半的财产,其实正确地说,应该是婚後财产少的一方,可以要求财产多的一方给付差额的一半(即「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见Q1)。

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时,可能遇到的问题是:对方有没有财产?财产在哪里?

尤美女说,如果一方刻意将资产转移到海外,那麽即使法院去调税捐资料也查不到(因海外资产若不申报,就不易查到),因此只能就查得到的部份请求分配,有可能财产少的那一方反而要支付多的一方。

配偶也可能将资产转到他人名下,这时一方可主张对方恶意处分婚後财产,要求追加计算离婚前五年的财产,这就属於法庭上的攻防了。

尤美女说,有些太太或先生很会赚钱,抱怨另一半扯後腿,无助家庭经济,离婚时却要分他财产,很不公平。她建议,一方如能证明另一方无助家庭经济,可请求法官酌减或不分财产,如无法证明,原则上离婚前五年内的财产,对方都可以要求分配剩余财产。

如果要避免剩余财产分配的问题,尤美女建议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注明「夫妻双方均不再依民法第1030-1条请求剩余财产之分配」。

分别财产制:离婚时各自拥有名下财产,谁也不能分谁的。

共同财产制:签订「共同财产制」前的共同财产,各自取回,签订「共同财产制」後新增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


回上页


Valid XHTML 1.0 Transitional
相关新闻 法律专栏 热门问答 专业证照 外遇抓奸 寻人徵信 婚前徵信 工商徵信 离婚协助 家暴徵信 跨国专案 感情挽回 法律谘询 应收帐款催收 专利商标仿冒 诈骗行为?证 网路犯罪?证 24小时行踪监控 摄影录音及拍照 中华民国徵信品质保障关怀协会 中华民国徵信品质保障关怀协会 Valid XHTML 1.0 Transitional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