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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外看监护权

网氏电子报 纪冠伶(作者为台北市晚晴协会义务律师及理事长)

到晚晴担任义务律师,一转眼,已过了12个年头了。还记得加入晚晴服务行列的第一年,有位案主来哭诉:她与先生离婚後,约定子女的监护权由先生行使。因为先生当初要求如果不把子女的监护权让给他,就别想签字离婚。但案主在历经多次先生的情绪失控,看到孩子惊惧受怕的眼神,为了不让孩子一而再、再而三地面对父母亲的冲突与对立;加上先生答应离完婚後把孩子交由案主照顾下,双方乃达成离婚协议。

监护权意识历史演变

离婚後的第一年,双方倒也相安无事,子女二人与案主度过了一个平静没有家暴的一年,谁知第二年开始,前夫不知何故,态度丕变,悍然要求案主把儿子交出来,不同意案主继续照顾儿子。大儿子年方九岁,一听到要回到脾气暴躁的父亲身边共同生活,连半夜睡觉都会吓醒!为此,她来晚晴求助,希望能藉助法律的力量,保护她们母子二人的权益。

无奈,12年前有关子女监护权的法律,仍停留在父权时代的思考──协议离婚时,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未成年子女一律由父亲监护;此外,纵使事後发现父亲的监护不利於子女,也未有任何法律的明文规定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加以,当时尚未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社会价值普遍仍停留在家暴是家务事的观念下,案主无法提出父亲行使监护显然不利於子女的证明,只得眼睁睁看着孩子被施暴的前夫带走!此後,前夫多次阻扰案主探视子女,并刻意将子女带离台湾远赴大陆发展。多年来无法探视子女的伤痛,让案主化悲愤为力量,努力认真工作,并成为晚晴志工的一员,以过来人的经验,陪伴失婚又无法探视子女的其他案主,走出婚变的伤痛!

12年後的现在,在有关未成年子女监护的法律规定,虽然已经在民国85年9月间进行第一次的修正,将对於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改以「子女的最佳利益」决定,但这样的故事,却仍不断在晚晴上演!因为法律条文的变动,无法於短时间内改变数百年来的传统观念。普世价值始终仍停留在未成年子女是父母亲财产的一部分──谁有监护权,谁就享有决定未成年子女命运的权利,包括孩子可不可以在夫妻离婚後探视没有监护权的一方。

其实,视子女为个人财产的观念,完全漠视未成年子女是个独立个体,是个「人」,该被以「人」的方式被尊重及被对待,而不是财产!法律上也为了打破监护权不单只是个权利的迷思,更是个扶养孩子的责任及义务下,於八十五年九月间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规定,全面修正为「对於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的行使及负担」。理由无他,无非就在强调监护权其实真正的内涵,更大的部分在强调父母亲保护及教养孩子的重大责任,而不在於强调父母亲对孩子可行使的权利!

子女=财产?独立个体?

在监护权既是扶养孩子的责任义务的前提下,法律上应审究者,就在於父母亲的一方,谁有能力负担起教养保护孩子的责任及义务。为此,修正後的民法第1055条之1明定,以「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决定谁来承担这样的责任?而具体的判断依据及标准,则为:子女的人数、性别、子女的身体健康状况、子女人格发展的需要及子女的个人意愿。

实务上,只要是七岁以上的小孩,法院在进行监护权的酌定时,就该徵询孩子的意见,原因就在於尊重孩子是个独立的个体。曾经,有对父母亲在离完婚後的第二天才告知他们年仅九岁的子女,孰料,孩子竟然在当天以离家出走的方式表达对父母亲离婚的不满!所以,我们怎能将孩子视为我父母亲的财产的一部呢!接着,法院当然还需调查父母亲的经济资力、身体健康状况、父母亲扶养孩子的意愿及子女跟家人的互动关系是否良好,综合以上所有调查的结果再由法院决定谁来监护子女。

很多父母亲在争取子女监护时,常误以为有「钱」就能决定一切。所以在法院进行审理时,在在强调其经济资力的雄厚!但这个观念,不能说错,却只对了一半,因为教养抚育子女固然要用钱,但更需要的是父母亲付出劳力及心力,陪伴子女,照顾子女,这些都是「钱」所不能取代的!更不能取代的还包括良善的亲子关系的建立。所以实务上常可见实际付出心力及时间照顾子女的一方,较能争取到子女的监护。

但法律固然能决定谁较适合担任子女的监护人,并决定没有监护权的一方的探视时间及方式,却无法化解父母亲因对婚姻的不满所累积的怨恨!而结果往往是在法院判决後,有监护权的一方以限制他方探视子女的方式表达对他方的不满,迫使子女生活在充满怨怼的环境里。孩子在成长的历程中感受不到「爱」,致终其一生在寻找「爱」的过程中迷失了自己!这是个多麽令人唏?的结局!但陷落在自己失意迷惘中的父母亲可曾真的看见孩子们的需要?想知道孩子如何在寻觅「爱」的过程中迷失自己,建议读者去参考张老师文化出版社出版的一本书,书名是──「父母离婚後,孩子的内心路」。

成熟式子女最佳利益

曾经,晚晴协会在85年间,举办过一场单亲子女座谈会。座谈会中,已成年的子女分享其来自父母离异後成长的心路历程──她感谢父母亲双方,选择理性平和的分手,并在离婚後,协助未成年子女去接受对方的另一半,虽然父母亲不能再同住在一起,但在父母亲离婚後,他们从未感受到失去任一方的「爱」,面对子女的管教问题,父母亲都愿意以子女的最大利益,理性平和的共同讨论及决定。她们以喜乐的口吻,述说在父母离婚後,爱她的人变多了,因为她们从原本所拥有的一个家,变成了三个家──爸爸的家,妈妈的家,还有她跟外公外婆〔或爷爷奶奶〕的家,因为父母亲都忙着创业,外公外婆〔或爷爷奶奶〕变成了她们生活中的主要照顾者。听完这个故事,还有谁能说单亲的孩子可怜呢?

所以,与其搬出冰冷的法律规定或教条,告诉离婚的父母什麽该做?什麽不该做?我比较喜欢去呼吁:如果你不愿意孩子的未来,因为失去父母亲任一方的「爱」,而在寻觅「爱」的过程中迷失,那麽从现在开始,你可以为你的子女所作的事,那就是完全抛开婚姻中对另一半的不满及怨怼,并放弃子女是个人财产的观念,以理性平和的态度,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与另一半共同协议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及探视方式,并切实遵守;同时,在离婚後衷心祝福另一半有个幸福美满的未来,因为你们任一方都是孩子永远的父亲及母亲,缺一不可的亲人!少了任一方,对孩子而言,都是一辈子无法弥补的缺憾!我相信只要生长在爱的环境中的小孩,不会变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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