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国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民法关於夫妻财产制之条文经大幅修正後,已注入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之修法精神,并删除联合财产制与有违男女平等原则之条文规定,我国之夫妻财产制在修法後,依民法第一千零五条之规定,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二种,如果夫妻未以契约特别约定夫妻财产制者,除有民法第一千零九条至一千零十一条所特别规定应适用分别财产制之情形外,均适用法定财产制。
先,我们先介绍约定财产制,依民法第一千零七条及一千零八条之规定,约定财产制须由夫妻双方以书面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并向法院办理登记,如未经登记,对第三人而言并无效力。而声请办理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原则上须由夫妻共同声请,并填具声请书,载明个人身分资料、约定适用夫妻财产制的种类、附具夫妻财产制契约书、财产目录及其证明文件,向所属之地方法院登记处办理登记。
然约定财产制的种类,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条及一千零四十四条之规定,可约定为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二种,一般办理约定财产制者,大多以约定分别财产制居多。
而约定分别财产制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可各自保有财产的所有权,并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自己的财产,并无剩余财产差额分配等问题;然约定共同财产制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条之规定,夫妻的财产及所得,除特有财产外,即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特有财产指的即是专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物品,夫或妻职业上所需的物品,以及夫或妻所受赠与,经赠与人以书面声明为其特有财产,而且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由夫妻共同管理,夫或妻所负的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及其特有财产负清偿责任,亦即,夫或妻之债权人得自由选择先就共同财产或特有财产请求清偿,惟共同财产之债务,而以特有财产清偿,或特有财产之债务,而以共同财产清偿者,另一方可请求补偿。另外,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的一半,归死亡一方之继承人继承,其他半数则归生存之夫或妻所有;如果夫妻离婚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另有约定外,即由夫妻各取回约定共同财产制契约时之财产,而共同财产制关系存续中取得之共同财产,亦由夫妻取得一半。
其次,要介绍的是法定财产制,以我国的社会现况而言,绝大部分的夫妻并未以契约特别约定夫妻财产制,而多属适用法定财产制的情形,而适用法定财产制者,一般夫妻最常遇到的问题就是,配偶所负的债务,是否应由另一方负清偿责任,甚至有些夫妻因怕被配偶之负债拖累,方至法院办理约定分别财产制之登记。然而,依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条之规定,适用法定财产制的夫妻是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自己的财产,且依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三条之规定,夫妻是各自对自己的债务负清偿责任,如果夫妻之一方以自己的财产清偿他方的债务时,亦得请求他方偿还,这一点在法定财产制与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形并无不同,也就是说,适用法定财产制的夫妻并不须对配偶所负的债务负清偿责任,当然如果妻是夫的连带保证人或信用卡的附卡使用人,仍须负清偿责任。
另外,夫妻如果离婚,夫或妻现存的婚後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後,如有剩余,双方剩余财产的差额,应平均分配,但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及慰抚金,并不列入婚後财产,然而,如果法院认平均分配显失公平者,亦得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
本文对夫妻财产制略以介绍,主要是希望妇女朋友能了解,即使未约定分别财产制,而属适用法定财产制之情形,夫或妻自可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不须对配偶所负之债务负清偿责任,然而配偶如果死亡而遗有债务者,另一方如未於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办理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者,仍须对配偶之债务负清偿责任,以上对夫妻财产制的简略介绍,希望能对妇女朋友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