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富月刊 撰文◎郭莉芳
今年几椿名人的婚姻新闻,都引起社会热烈讨论,包括喧腾一时的王静莹家暴事件、阿罗哈客运董座陈瑞玲与前夫官纯良之间互告官司,以及立委柯俊雄的前妻张美瑶,因连续3个月未收到柯俊雄的赡养费,愤而告上法院要一次讨回960万元等。
过去台湾社会,赡养费多以妻向夫要求者为多,至於阿罗哈客运董座陈瑞玲,被前夫控告外遇并要求钜额赡养费,则是国内较为罕见的由男方向女方要求赡养费的案例。
陈瑞玲的前夫官纯良,因太太主动要求离婚,而理直气壮地要求赡养费,让人不禁疑惑:不论是先生或妻子,只要主动先提离婚要求者,另一方就可以有理由要求赡养费吗?
其实,许多夫妻协议离婚,但都不易谈妥,大多就是卡在赡养费部分,加上很多人不清楚法令,来不及在对方脱产前就先清查,赡养费到头来都是一场空。以下几个有关於赡养费的法律知识,值得了解。
知识一: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一方才有要求赡养费的资格
夫妻双方谁才有资格提出赡养费的要求呢?依照民法1057条,「夫妻无过失的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於生活困难者,他方纵使无过失,亦应给予相当之赡养费。」蔡惠子律师表示,可见赡养费由谁付,和谁先提出离婚并不相关。
知识二:谁该支付赡养费,可以采协议方式
有关赡养费的问题,比较两情相愿的方式,是夫妻俩在离婚协议书或是另立的契约书中,达成协议,明定该由谁付给另一方。至於金额多寡,给付方式是按月给或是每半年、每年给,也都是夫妻达成协议即可。
知识三:法院对於因离婚而生活陷入困难的认定很严格
但如果夫妻双方没签协议书,对赡养费的给付也没共识,那麽想要求赡养费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诉请另一方未来须付赡养费。
只是民法1057条的法律规定,虽然看起来是在保障夫妻中处於经济弱势的一方,不过事实上,法院对於生活陷入困难的认定很严苛,因此想透过法律途径拿到赡养费,成功机率并不高。
蔡惠子律师就指出,在实务上,除非是卧病在床的重症患者如植物人,或是已经无就业能力的老婆婆,法院才会认为这种人会因为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
知识四:赡养费金额依当地公告的平均消费性支出为准
即使向法院诉请支付赡养费成功,也不要期望可以狮子大开口。因为赡养费的给付金额,法官是根据各县市政府公告的当地人民平均每月消费性支出,为参考依据。以92年台北市政府的公告为例,每人每月消费支出才约24,000元,其他县市还会更低,想要到大笔赡养费并不容易。
知识五:中途停止支付赡养费,另一方可以请法院强制执行
而在法官判决後,虽然可以按月拿到赡养费,但也可能遇到中途停付的情况。以张美瑶为例,若前夫柯俊雄若干年後,不再继续付赡养费,她该如何自保呢?
蔡惠子建议,张美瑶可以拿当初的契约书或协议书,向法院诉请要求柯俊雄继续履行支付赡养费的义务,法官如果认定对方须继续支付时,便会强制扣押当事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如果当事人名下无资产的话,就会改从每月薪资扣走赡养费,但每月扣款会以月薪的1/3为上限。
知识六:取得教养权的一方,有权要求小孩教养费
已有子女的夫妻在办理离婚时,首先遇到的便是小孩扶养权的归属问题。而许多牵涉到子女扶养权的离婚案件,最常见的情况是:一方威胁配偶,若想争取小孩扶养权,就别想要求赡养费,否则就得放弃孩子的扶养权。蔡惠子表示:「这也是常见的迷思,因为赡养费与孩子的教养费,是完全不相关的两件事。」
不管是协议离婚或是法院判决离婚,以往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通常是归属父亲所有,但在民国85年民法1055条之1修法後,法官会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考量,将监护权判给能真正照顾小孩的一方,而非有钱的一方。
且不管监护权是判给哪一方,父亲与母亲都有义务要负担子女的教养费,因为根据民法第1116条之2规定,「父母对於未成年子女之扶养义务,不因结婚经撤销或离婚而受影响。」因此不管是否已经要到赡养费,扶养子女的一方都可以要求另一方共同负担子女的教养费用。
知识七:夫妻负担教养费用比例依双方薪资水准而定
至於该付多少教养费用呢?法官一样会依据各县市政府公告的平均消费支出来做为依据,未成年子女因为花费较低,因此会照平均消费支出的7或8成来判决。
而父母双方负担的比例,法官通常是按照夫妻薪资比例,赚愈多的人,负担比例愈高。且在家务有给职的法令通过後,法官也会认定扶养子女的那一方因为要帮孩子洗衣、烧饭等,会酌情再降低其负担比例。